《海南省人工智能学会章程》修订版
(2018年5月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通过)
2018年5月9日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海南省人工智能学会,英文名称:Hainan Association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写为HAAI。
第二条 海南省人工智能学会是海南省智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学会由海南省高校、研究所、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工智能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工作者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识。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团结组织全省智能科学与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海南省智能科学与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智能科学与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智能科学与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海南省经济发展做贡献。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坚持百家争鸣,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地址:海南师范大学物理楼205 & 海口国家大学科技园桂林洋产业大楼101,邮编:57115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组织开展省内外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开展智能信息技术领域的各类培训及人才培养,发现并推荐人工智能领域的优秀人才,组织青少年进行人工智能领域的各种科技竞赛活动。
(四)普及人工智能基础知识,学习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组织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积累学会活动经费。
(五)研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战略及对策分析,开展国内外调研与考察,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咨询活动,向政府提供有关人工智能方面的有科学根据的咨询建议或调查报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赞成并同意遵守本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按时缴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办理手续后即可为本学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第一、二、三条件,和第四、五、六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工作,主动关心支持开展学术活动的科技工作者。
(四)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人工智能及应用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从事人工智能科技管理并作出贡献的管理干部。
(五)在我省人工智能领域有特殊贡献,并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有关科技工作者。
(六)在学术上或科研工作中有较突出成绩,有较高水平,学风正派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确认通过并确认其会籍;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和项目;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成为学会各类人才或奖项的推荐对象;
(五)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学会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组织各种工作委员会,聘请委员;
(六)推荐和评选优秀的会员代表大会论文和人才;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报请海南省科协学会部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海南省民管局批准后方可任职。分支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期为5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只能连任2届;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连任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海南省科协学会和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理事长不便履行法人职责,也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对学生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会费标准:1、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1万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6000元/年;
3、一般单位、团体会员:3000元/年;
4、个人会员:200元/年。
(注:学校单位、在校师生免交会费;各分支机构单位中的会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人工智能学会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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